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114號
TPEV,109,北補,1114,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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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林忠佐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上列原告林忠佐因與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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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