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0號
CTDV,109,消債更,30,20200610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請人即債 陳姿縈即陳宜欣即陳美璇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參仟 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姿縈即陳宜欣即陳美璇向本院聲 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4, 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3,50 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