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9年度,12號
KSDV,109,簡抗,12,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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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抗 告 人 中華民國台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相 對 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相 對 人 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相 對 人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相 對 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相 對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高雄
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108 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追加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 同)1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求予裁定命相對人中央選舉 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宣告「裁定中選會、高雄地院應宣告108 年11月18日至 108 年11月22日受理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 記之申請,從108 年11月22日起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全國選舉活動應暫停實施」(以下合稱追加之訴) ,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詎原審不察上情,且未通知 相對人是否同意追加之訴,於法即有未洽,係屬違法裁判, 爰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 項之上訴及抗告程予,準用



第434 條第1 項、第434 條之1 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同法第463 條則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 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 加他訴。同條項但書第2 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 及關聯性,就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 加以利用,而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始得為之。 是以原訴倘自始不合法,或欠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在法 律上顯然無理由,不能准原訴之請求者,追加之訴即無從利 用原訴之原因事實及證據資料,而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但書第2 款之規定有間,自毋待通知他造當事人表示同 意,應即駁回追加之訴。
三、經查,抗告人對附表一所示被告起訴為附表二所示請求(下 稱原訴),嗣於訴訟繫屬中追加相對人高雄地院為被告後, 對高雄地院與行政院、司法院、中選會提起追加之訴。惟原 訴因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經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在案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損害賠償 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抗告人在原訴 所為請求既法律上顯無理由,不能准許,其所提追加之訴因 無從利用原訴之原因事實及證據資料,自不能許其利用原訴 之訴訟程序為之,再無通知他造當事人表示同意之必要。四、從而,原裁定以追加之訴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 書所定追加要件為由,未經詢問相對人意見,逕以裁定駁回 追加之訴,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定安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編號│名 稱 │編號│名 稱 │編號│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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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總統│ 24 │李麗芬 │ 47 │陳素月 │ 70 │余宛如 │
│ │府; │ │ │ │ │ │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蔡英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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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院; │ 25 │陳靜敏 │ 48 │陳亭妃 │ 71 │吳玉琴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蘇貞昌 │ │ │ │ │ │ │
├──┼──────┼──┼────┼──┼────┼──┼────┤
│ 3 │立法院; │ 26 │郭國文 │ 49 │陳明文 │ 72 │尤美女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蘇嘉全 │ │ │ │ │ │ │
├──┼──────┼──┼────┼──┼────┼──┼────┤
│ 4 │總統府原住民│ 27 │余天 │ 50 │陳瑩 │ 73 │江永昌
│ │族歷史正義與│ │ │ │ │ │ │
│ │轉型正義委員│ │ │ │ │ │ │
│ │會; │ │ │ │ │ │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蔡英文 │ │ │ │ │ │ │
├──┼──────┼──┼────┼──┼────┼──┼────┤
│ 5 │司法院 │ 28 │何志偉 │ 51 │陳歐珀 │ 74 │鍾孔炤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許宗力) │ │ │ │ │ │ │
├──┼──────┼──┼────┼──┼────┼──┼────┤
│ 6 │監察院 │ 29 │陳玉珍 │ 52 │陳賴素美│ 75 │徐永明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張博雅) │ │ │ │ │ │ │
├──┼──────┼──┼────┼──┼────┼──┼────┤
│ 7 │行政院原住民│ 30 │趙正宇 │ 53 │黃國書 │ 76 │林昶佐
│ │族基本法推動│ │ │ │ │ │ │
│ │會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蘇貞昌) │ │ │ │ │ │ │
├──┼──────┼──┼────┼──┼────┼──┼────┤
│ 8 │中央選舉委員│ 31 │劉建國 │ 54 │黃秀芳 │ 77 │洪慈庸
│ │會; │ │ │ │ │ │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李進勇 │ │ │ │ │ │ │
├──┼──────┼──┼────┼──┼────┼──┼────┤
│ 9 │行政院原住民│ 32 │蔡培慧 │ 55 │葉宜津 │ 78 │高潞‧以│
│ │委員會 │ │ │ │ │ │用‧巴魕│
│ │(法定代理人│ │ │ │ │ │剌 │
│ │夷將拔路兒│ │ │ │ │ │ │
│ │) │ │ │ │ │ │ │
├──┼──────┼──┼────┼──┼────┼──┼────┤
│ 10 │內政部; │ 33 │蔡易餘 │ 56 │洪宗熠 │ 79 │高金素梅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徐國勇 │ │ │ │ │ │ │
├──┼──────┼──┼────┼──┼────┼──┼────┤
│ 11 │民進黨; │ 34 │蔡其昌 │ 57 │王榮璋 │ 80 │黃國昌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卓榮泰 │ │ │ │ │ │ │
├──┼──────┼──┼────┼──┼────┼──┼────┤
│ 12 │時代力量 │ 35 │劉櫂豪 │ 58 │柯建銘 │ 81 │劉世芳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徐永明) │ │ │ │ │ │ │
├──┼──────┼──┼────┼──┼────┼──┼────┤
│ 13 │親民黨 │ 36 │蔡適應 │ 59 │林淑芳 │ 82 │林岱樺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宋楚瑜) │ │ │ │ │ │ │
├──┼──────┼──┼────┼──┼────┼──┼────┤
│ 14 │中國國民黨 │ 37 │蕭美琴 │ 60 │林靜儀 │ 83 │邱議瑩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吳敦義) │ │ │ │ │ │ │
├──┼──────┼──┼────┼──┼────┼──┼────┤
│ 15 │楊曜 │ 38 │鄭寶清 │ 61 │林俊憲 │ 84 │管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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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蘇巧慧 │ 39 │鄭運鵬 │ 62 │周春米 │ 85 │邱志偉
├──┼──────┼──┼────┼──┼────┼──┼────┤
│ 17 │羅致政 │ 40 │鍾佳濱 │ 63 │呂孫綾 │ 86 │趙天麟
├──┼──────┼──┼────┼──┼────┼──┼────┤
│ 18 │施義芳 │ 41 │段宜康 │ 64 │李俊邑 │ 87 │賴瑞隆
├──┼──────┼──┼────┼──┼────┼──┼────┤
│ 19 │蘇震清 │ 42 │王定宇 │ 65 │吳秉叡 │ 88 │許智傑
├──┼──────┼──┼────┼──┼────┼──┼────┤
│ 20 │蘇治芬 │ 43 │莊瑞雄 │ 66 │吳思瑤 │ 89 │李昆澤




├──┼──────┼──┼────┼──┼────┼──┼────┤
│ 21 │蘇潔安 │ 44 │張廖萬堅│ 67 │吳焜裕 │--│ -- │
├──┼──────┼──┼────┼──┼────┼──┼────┤
│ 22 │邱泰源 │ 45 │張宏陸 │ 68 │吳琪銘 │--│ -- │
├──┼──────┼──┼────┼──┼────┼──┼────┤
│ 23 │郭正男 │ 46 │陳曼麗 │ 69 │何欣純 │--│ -- │
└──┴──────┴──┴────┴──┴────┴──┴────┘
 
附表二
┌──┬──────────────────────────────────┐
│編號│ 訴之聲明 │
├──┼──────────────────────────────────┤
│ 1 │中選會涉違法違憲「以上總統被連署人活動」應全面暫停實施。 │
├──┼──────────────────────────────────┤
│ 2 │中選會因「以上總統被連署人活動」事宜應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3 │就被告應撤換人事案,中選會及證人等應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4 │確認中選會、被告內政部應至本院協助審查本契約,並公諸國人取信認同。 │
├──┼──────────────────────────────────┤
│ 5 │確認「違法違憲公投案」違憲。 │
├──┼──────────────────────────────────┤
│ 6 │被告全體立委應連帶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7 │被告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原│
│ │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應連帶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
│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8 │被告民進黨時代力量親民黨中國國民黨應連帶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
│ │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9 │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蔡英文應連帶給付原告7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
├──┼──────────────────────────────────┤
│ 10 │確認「違法違憲政黨法案」違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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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