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49號
KSHV,108,重上,49,2020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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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王頌伶 
      邱碧君 
      邱建成 
      陳伶珊 
      吳羿葶 
      黃騏宥 
      羅宥心 
      張珉誼(原名:張庭寧)

      陳怡如 
      黃國豪 
      林采潔 
      靳鵬  
      周雋  
      何翠芬 
      張惟欽 
      李秉穎 
      林岳熙 
      陳姿伶 
      翁百慶 
      鄭富仁 
      林宥旭 
      張睿元 
      唐麗珠 
      劉嘉仁 
      王俏慧 
      黃泰維 
      郭嫣婷 
      陳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減少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利
益共為新臺幣(下同)14,730,200元(詳如本院判決附表所示)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2,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
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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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