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9年度,390號
TCHM,109,抗,390,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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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9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黎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0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黎光明(下稱受刑人)因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等規定,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於法並 無違誤。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在等待執行已準備罰金繳納, 所以不須合併,擔心會不能繳納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之罰 金,懇請撤銷原裁定,以利繳納罰金事宜等語。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而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各罪間關係(侵害法益 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此與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 具體審酌行為人之一切犯罪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尚屬有別。四、經查,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係在受刑人所受最重之宣 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刑有期徒刑9月以下 ,定其應執行刑,並未違背法律之外部或內部界限。本院並



綜合考量受刑人之反社會人格特性、所犯各罪對侵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及之前定執行刑情形等情,認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 並無不當。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 處,僅謂其已準備繳納罰金等語,是受刑人以上情指稱原審 裁定不當,難認有據,其所為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黎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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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年6月29日 │107年6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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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40│108年度偵緝字第128│ │
│ │96號 │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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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5 │108年度簡字第1507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108年8月23日 │108年1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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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 │案 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5 │108年度簡字第1507 │ │
│ │ │號 │號 │ │
│判├───┼─────────┼─────────┼─────────┤
│決│判 決│108年8月23日 │108年12月31日 │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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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是 │是 │ │
│科罰金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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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16109│109年度執字第4455 │ │
│ │號(已於108 年12月│號 │ │
│ │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 │
│ │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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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