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60號
TPHM,109,附民,260,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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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賴允全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張詠婕 住同上
被 告 呂泓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上易字第564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呂泓毅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 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賴允全張詠婕係於前述 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9年6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而起訴之補充 說明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 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 (上開書狀誤載為假處分)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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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