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109年度,3號
TPHM,109,選上訴,3,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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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茂羣


選任辯護人 洪巧華律師
翁偉倫律師
被 告 呂英蘭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8年度選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3號、第62號、
第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茂羣前為桃園市議會八德區第1 屆市 議員(任期自民國103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月24日),於 107 年5 月間受中國國民黨提名,並於107 年8 月間登記為 桃園市第2 屆市議員八德區選區(第三選區)之候選人,呂 英蘭則係劉茂羣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 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所聘用之議會公費助理,又此 次桃園市八德區市議員之選情激烈(共登記參選10人,應選 5 席次),其中桃園市八德區陸光四村社區(住戶多為國軍 眷村)共有住戶約1890戶,有投票權人達4000餘人,然於10 3 年桃園市第1 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時,劉茂羣於該選區僅獲 得82張選票,且斯時於該社區獲得1600 餘票最高票數之趙 正宇業於105 年2 月間當選第9 屆立法委員,是劉茂羣乃亟 思就上開社區部分開拓票源,以期能順利當選。詎劉茂羣為 圖順利當選,竟與被告呂英蘭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聯絡,而 由劉茂羣先於107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20分前某時,以新臺 幣(下同)2 萬8800元之金額向陳進添所經營位在桃園市○○ 區○○路0 段0000號之大信青果行購入蘋果及禮盒共39盒,經 過濾名單後,並指派呂英蘭於同年月6 日下午某時起,前往 桃園市八德區之陸光四村社區,假借以上開社區剛改選完管



理委員會、祝賀當選棟委及適逢端午節(端午節為107 年6 月18日)等節為由,假借節慶拜訪之名義,將上開每盒價值 約738 元之蘋果禮盒(總價2 萬8800 元÷總盒數39盒≒每盒7 38 元)攜至上開社區後,而分為下列行求、期約及交付賄 賂行為:㈠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某時,呂英蘭以電話聯繫 李正湘(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後,相約至陸光四村 社區中庭見面後,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並當場親自要求 李正湘於本屆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劉茂羣,以此方式 對於八德區選區第2 屆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 賂,而李正湘亦當場允諾予以支持並收受該蘋果禮盒。㈡於1 07 年6 月6 日至8 日間某日之下午5 、6 時許,呂英蘭以 電話聯繫丁羿傑(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後,相約至 陸光四村社區附近7-11便利商店前見面後,致贈上開蘋果禮 盒1 盒,並遞上印有議員劉茂羣服務處字樣之名片1 張,並 當場親自要求丁羿傑於本屆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劉茂 羣,以此方式對於八德區選區第2 屆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 行求、交付賄賂,而丁羿傑亦當場允諾予以支持並收受該蘋 果禮盒,然丁羿傑收受後,因突覺不妥,乃順勢將上開蘋果 禮盒轉送陸光四村社區附近某姓名年籍不詳從事資源回收之 成年女子。㈢呂英蘭承前犯意,因部分社區委員無法第一時 間聯繫,乃先聯繫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 ,託詞劉茂羣要祝賀委員當選,有禮盒致贈等情,因有部分 蘋果禮盒欲寄放至其住處,後由呂英蘭事後個別聯繫,再由 呂英蘭至其住處領取分送或由各棟委自行至馮效敏住處領取 ,馮效敏應允後,呂英蘭亦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馮效敏 。㈣呂英蘭承前犯意,因部分社區委員無法第一時間聯繫, 乃先聯繫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白振雄,託詞劉 茂羣要祝賀委員當選,且因逢端午佳節,有禮盒致贈等情, 因有部分蘋果禮盒欲寄放至其住處,後由呂英蘭事後個別聯 繫,再由呂英蘭至其住處領取分送或由各棟委自行至白振雄 住處領取,白振雄應允後,呂英蘭亦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 與白振雄。㈤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林美月,託詞劉茂羣有禮物贈送, 禮物放在馮效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 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馮效敏位於桃園市○○區○○ 街0 巷00號之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林美月,馮效敏於 當場時及呂英蘭事後再騎乘機車至林美月所開設之洗衣店, 均再次告知此蘋果禮盒為劉茂羣致贈新當選委員之禮物。㈥ 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 以電話聯繫洪靜美,託詞劉茂羣有禮物贈送,禮物放在馮效



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 意聯絡之馮效敏,在馮效敏位於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之 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洪靜美,馮效敏於當場時及事隔 幾日呂英蘭進行選民服務時,均再次告知此為劉茂羣致贈新 當選委員之禮物。㈦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年6 月6 日下午 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 由馮效敏以電話聯繫羅瑞英,託詞有禮盒贈送,禮盒放在住 處可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 之馮效敏,放置在其住處,由羅瑞英自行領取。㈧呂英蘭承 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 繫葉金贅後,相約至陸光四村社區附近7-11便利商店前見面 後,託詞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葉金贅呂英蘭身上並著 有印有議員劉茂羣服務處字樣之背心。㈨呂英蘭承前犯意, 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直接前往何金鳳位於 桃園市○○區○○街00巷00○0 號住處,當面託詞致贈上開蘋果 禮盒1 盒與何金鳳何金鳳當場拒絕,惟呂英蘭仍直接將蘋 果禮盒放置在何金鳳門口隨即離開,何金鳳事覺不妥,乃將 該蘋果禮盒轉送與不詳之人。㈩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呂承智後,相約 至陸光四村社區1 樓某處見面後,託詞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呂承智呂承智亦知悉該蘋果禮盒為劉茂羣所致贈而收 下。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 時,先以電話聯繫胡兆龍,託詞因當選棟委,且因逢端午佳 節,劉茂羣有禮物贈送,禮物放在馮效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 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放 置在其住處,由胡兆龍前往該住處自行領取。呂英蘭承前 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 錢文玲未果,後錢文玲於107 年6 月9日或10日晚間7 時許 ,在社區相遇馮效敏,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 絡之馮效敏告知因慶祝端午節,呂英蘭有禮物贈送,禮物放 在其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馮效敏在上開住處交付 上開蘋果禮盒與錢文玲。呂英蘭承前犯意,王巧雲適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前往白振雄位於桃園市○○ 區○○街00號9 樓住處談論加入國民黨事宜,呂英蘭乃當場託 詞因端午節有禮物贈送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 犯意聯絡之白振雄,在白振雄上揭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 王巧雲。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 間某時,直接前往陸光四村社區,在遇孫郭梅女時,當面託 詞因慰勞並慶祝當選棟委有禮物贈送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 果禮盒1 盒與孫郭梅女。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 住處,再由馮效敏主動聯繫姚新隆,告知有人贈送社區委員 禮物,禮物放在住處可前往領取,每位委員都有等情,後再 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 上開蘋果禮盒與姚新隆。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直接前往朱芸潔位於桃園市○○區○○ 街00號3 樓住處,欲當面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朱芸潔, 惟因朱芸潔外出工作,而由朱芸潔之家人將蘋果禮盒收下。 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 在陸光四村社區中庭遇見李繼義,託詞劉茂羣有禮物贈送, 禮物放在白振雄住處可行前往領取,每位委員都有等情,惟 因李繼義與白振雄不合而不願前往領取,呂英蘭遂自行前往 白振雄住處,取得先前寄放之蘋果禮盒後在中庭交與李繼義 ,呂英蘭當時身上並著印有議員劉茂羣服務處字樣之背心。 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7 日或8 日上午11時許, 直接前往鄧許金絹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住處,託詞 有禮物贈送,每位委員都有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鄧許金絹,鄧許金絹亦知悉為劉茂羣所致贈之禮盒而收 下。呂英蘭承前犯意,先於107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20分 後某時撥打電話給湯采綺,請求多多支持劉茂羣議員等語, 湯采綺並回稱沒問題,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 ,湯采綺陸光四村社區中庭遇見馮效敏,馮效敏遂告知有 蘋果禮盒可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 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湯采綺。呂英 蘭承前犯意,先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撥打電 話給鄭碧女,表示恭賀當選棟委,並邀請鄭碧女下樓,想要 相互認識等語,經鄭碧女拒絕後,時隔2 日,再由無積極事 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馮效敏再次撥打電話給鄭碧女,稱劉 茂羣之小秘書要恭賀其新當選棟委,要致贈水果禮盒,禮品 放在巡守隊門口,請自行前往領取等情,後鄭碧女則委請其 先生黃基宏前往領取該蘋果禮盒。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 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周宵雲,告知此為呂英蘭所 贈送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 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周宵雲。呂英蘭承前犯意 ,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在陸光四村社區路 邊某處遇見黃師仁,託詞劉茂羣因恭賀當選委員有禮物贈送 ,給你們一點心意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黃師 仁。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 時,先以電話聯繫黃森田,託詞恭賀當選棟委,有禮盒贈送



,禮物放在馮效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 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起訴書誤載為孝),在馮 效敏之上開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黃森田。呂英蘭承 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 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洪新化,有禮 盒可以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 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洪新化,洪新化事後 始知悉該蘋果禮盒為劉茂羣因祝賀當選委員所贈送。呂英 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 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田吉村, 有禮盒可以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 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田吉村,之後呂英 蘭在陸光四村社區遇到田吉村時,又再次恭賀田吉村當選委 員。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某時,在陸光四 村社區某處遇見丁陸秀蘭,託詞因恭賀當選委員有禮物贈送 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丁陸秀蘭。呂英蘭承 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 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李劉碧姣,告 知劉茂羣議員祝賀當選棟委,有禮盒可以領取等情,後再由 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 開蘋果禮盒與李劉碧姣等。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違反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 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 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 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 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 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 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 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 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



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 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 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 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 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本 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則本判決即不再論述 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 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 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 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 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參照)。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修正後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之「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 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且該罪之成立 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裡狀態 、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 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判斷之基礎。又於民 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 身分者應嚴守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 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其主觀上 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 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應審慎認定, 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致贈相當價值 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 物品發放之來源及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與選舉有直接密切 之關連,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 等情,一律以投票受賄罪論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 9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 項第1款之對選舉團體或機構賄選罪,係鑒於團體或機構之 構成員間彼此互為影響而形塑一定之凝聚力,倘對該團體或 機構賄選,足以影響或動搖其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達到實 際影響投票之效果,其惡性不亞於對有投票權人直接行賄罪 ,乃約制行為人不得假借任何捐助名義,以間接迂迴方式, 透過對其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行賄,使其構成員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以防止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介入選舉 ,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行為人間接透過對團體或機構之 行賄,其對象雖非構成員,且祗要有使該構成員為一定投票 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為已足,不以該構成員確已行使或不行使 為必要,但該賄選行為仍須與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間,具有交換選民投票權之對價關係 ,始克相當。茍非屬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或其構成員無 投票權者,即無使其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之可言。 至於行為人對團體或機構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既係假 借捐助名義,從其名目上自不可能明示為選舉之用,是否遂 行賄選之實而具有違法性,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等心理 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 須異時異地,衡酌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在不悖離國民之法 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其捐助有無 逾越社會相當性,而與當今社會大眾之觀念相連結,憑為判



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各該團體或機構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 定,始能彰顯該罪之立法本旨,以及與捐助之本質在於行善 或祈福之念有所區隔,而為人民所接受。倘若行為人之捐助 經評價尚未逾社會相當性之範圍,諸如參與民俗節慶、廟會 活動,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即不能僅因捐 助人或其助選人員有趁機請託其構成員投票支持之行為,遽 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779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 票行賄罪,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 ,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 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 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 競選,但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 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身之價值 高低做為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故究係賄選抑或宣傳,除審 酌被告可能之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禮金、禮品客觀上是 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 量,方屬妥適。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涉有上揭犯行,係以證人李 正湘、丁羿傑、陳進添、馮效敏、白振雄林美月洪靜美羅瑞英葉金贅何金鳳呂承智胡兆龍錢文玲、王 巧雲、孫郭梅女姚新隆、朱芸潔、李繼義、鄧許金絹、湯 采綺、鄭碧女、周宵雲、黃師仁黃森田、洪新化、田吉村 、丁陸秀蘭李劉碧姣戴彥平呂淑芬、蔡銀麗、趙麗勤李浚源孫世芬戴張阿蜂丁寶琦、王伯順周春陽詹貴妹等人於警詢、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及陸光四村社區 管理委員會第七屆委員通訊錄、107 年桃園市議員選舉候選 人登記彙總表、桃園市議會105 年3 月份、4 月份、5 月份 、7 月份、9 月份、106 年8 月份、9 月份議員公費助理費 用名冊、103 年桃園市議會議員選舉第3 選舉區候選人各開 票所得票數一覽表、本案蘋果禮盒照片、網路查證蘋果禮盒 報價表、大信青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翻拍畫面1 紙、證人 李正湘之手機翻拍照片、原審107 年聲搜字第000993號搜索 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11月16日調資伍字第1071400522 0 號函暨所附鑑識報告、上開鑑識報告之電磁紀錄光碟及桃 園地檢署勘驗筆錄1 份、被告呂英蘭與「服務處秘書群組」 、「范主任」、「碩芬」、「簡英惠」、「劉茂羣議員」、 「秘書卓坤生」、「張惠青秘書」、「簡英惠、范主任、卓 坤生、惠青」之WhatsApp手機翻拍畫面及列印資料、簡英惠



電腦檔案內之行事曆列印資料、被告劉茂羣手機內之檔案列 印資料等證據(見107 年度選他字第19號卷〈下稱選他卷〉一 第2 至3 頁、第9 頁、第11至17頁、第143 至144 頁、卷二 第14至15頁、卷三第4 頁、第41至43頁、第44至87頁、107 年度選偵字第13號卷〈下稱選偵第13號卷〉第33至120 頁、10 7 年度選偵字第62號卷〈下稱選偵第62號卷〉第5 至11頁、第 12至17頁、第20至23頁、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下稱選 偵第99號卷〉第31頁)為其主要論據。
五、然訊據被告劉茂羣呂英蘭固供述有於107年6月6日向大信 青果行以總價2萬8800元、平均每盒738元之價格訂購39盒蘋 果禮盒,並將上開禮盒致贈予陸光四村的棟委,恭喜渠等當 選並祝端午節快樂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被 告劉茂羣辯稱:因為陸光四村這一屆新當選棟委剛選出來, 伊請被告呂英蘭帶蘋果禮盒去恭賀新當選委員,伊在105年7 月9日在來福星餐廳跟該屆當選棟委餐敘,因為餐敘有的委 員沒有全部到場,106年1月12日在520中式居酒吧,主委李 國安有再邀請全部棟委餐敘,伊被邀請兩次,伊全部都有送 葡萄,所以這次再改選伊送蘋果禮盒,兩屆伊都有送,但有 少數人沒有去現場,所以這屆當選的全部棟委伊就請秘書再 送去祝賀他們當選,純粹祝賀,跟選舉沒有關係等語。被告 呂英蘭辯稱:伊當時是被告劉茂羣的助理,伊有受被告劉茂 羣之指示送蘋果禮盒給全部棟委,當時都一定說恭賀當選, 如有想到則帶上端午節或給予服務機會,祝賀棟委當選是主 要目的,伊不會提到支持或幫忙,送蘋果禮盒與選舉無關, 也不是用蘋果禮盒去買票,只是單純恭賀當選等語。六、經查:
 ㈠被告劉茂羣為桃園市市議會八德區第1 屆議員,於107 年6 月12日受中國國民黨提名為市議員候選人,核定為八德區第 5 區黨部、第6 區黨部(不含廣興、廣德、福興、興仁等四 個里)輔選對象(見原審卷一第161 頁,中國國民黨國軍退 除役人員黨部委員會第八支黨部委員會107 年6 月22日函) ,並於107 年8 月間登記為桃園市第2 屆市議員八德區選區 之候選人,被告呂英蘭則係被告劉茂羣之議會公費助理,被 告劉茂羣於107 年6 月6 日向大信青果行以總價2 萬8,800 元、平均每盒738 元之價格訂購39盒蘋果禮盒等情,此為被 告劉茂羣所不否認,且有大信青果行107 年6 月6 日所出具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蘋果禮盒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堪信 為真實。
㈡揆諸前揭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其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



財物而言,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 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為必要;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 金錢手段競選,但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 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 身之價值高低做為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故究係賄選抑或僅 係祝賀當選棟委之社交禮儀,除審酌被告可能之主觀犯意外 ,亦應斟酌該水果禮盒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 ,亦即行為人主觀之意,立於社會上多數人之價值,以被告 2人交付之水果禮盒,客觀上有無使接受之一方認知係投票 權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 始足當之。查被告劉茂羣對於在107年6月6日向大信青果行 以總價2萬8800元、平均每盒738元之價格訂購39盒蘋果禮盒 ,並將上開禮盒致贈予陸光四村的棟委之事實並不否認,然 被告交付上開禮盒其主觀上是否有藉此贈送蘋果禮盒之方式 ,向陸光四村的棟委賄選之意思?抑或僅係為祝賀上開人等 當選棟委之慣例?又收受蘋果禮盒之陸光四村的棟委是否均 有認知其等「接受蘋果禮盒」與「約使其等投票」兩者間存 有上揭對價關係?所謂「對價關係」,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 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 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該賄賂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必須 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屬相當(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3644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細繹上述最高法院判例之案例事實,固係針對 候選人發放「蘋果碗」禮品,認為進口單價不超過30元,核 與法務部90年10月8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所列「賄選犯 行例舉」貳所示:「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 物品」之行政命令相符。惟該案判決仍強調判斷標準「不以 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該案係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 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所為判斷,認候選人於當時情狀 所發放之「蘋果碗」禮品,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 之投票意向,堪認僅係被告主觀上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 換言之,禮品的客觀價值並非唯一且絕對判斷標準,所謂「 30元」之價值僅係行政機關函釋之參考標準,尚不得拘束法 院依個案情節之判斷。
 ㈢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修正後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之「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 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且該罪之成立 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裡狀態



、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 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判斷之基礎。查本件 被告劉茂羣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一再否認有行賄之 主觀犯意,此觀諸被告劉茂羣迭於調詢、偵訊、原審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供稱:「因為陸光四村的派系棟委太複雜,前主 委李國安107年也有參選桃園市議員,當選的棟委兼鄰長很 多都是主委何金鳳及議員呂淑真的人,其餘棟委也有立委趙 正宇的人,也有前主委李國安的人,所以我拿蘋果禮盒給呂 英蘭時,有特別向呂英蘭交代送蘋果禮盒時絕對不能提到選 舉,純粹是恭賀當選棟委」、「我向呂英蘭交代不要提到選 舉,純粹恭賀棟委當選」、「上一屆委員當選時,我有致贈 葡萄,這一屆我原先不想送,因為夾著要選舉,但有人說是 一個尊重,是一個道賀之意,所以呂英蘭在致贈蘋果禮盒時 ,我有跟她提醒,不要講選舉,我也相信她不會講,我有跟 她說這個蠻敏感的」、「我在2016年7月9日在來福星餐廳跟 我們該屆當選棟委餐敘,因為餐敘有的委員沒有全部到場, 2017年1月12日在520中式居酒吧,主委李國安有再邀請全部 棟委餐敘,我被邀請兩次,我全部都有送葡萄,這次再改選 我送了蘋果禮盒,兩屆我都有送,但有少數人沒有去餐敘現 場,所以這屆當選我就請秘書再送去祝賀他們當選,純粹祝 賀,跟選舉沒有關係。我拜託秘書送水果時純粹祝賀,不講 到選舉,在她去之前有特別交代,純粹祝賀棟委當選」等語 即明(見選他卷三第15頁背面、第28頁,原審卷一第280至2 81頁),此核與被告呂英蘭迭於調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 時供稱:「我們送這些蘋果禮盒的目的是要恭喜該社區棟委 當選者,並祝他們端午節快樂,有需要服務的地方可以找我 們,蘋果禮盒是由劉茂羣議員決定致送的」、「致贈給陸光 四村棟委的蘋果禮盒,確實是透過劉茂羣的指示,劉茂羣只 有指示將蘋果禮盒送給陸光四村的棟委,恭喜他們當選並祝 他們端午節快樂,有需要服務的話,歡迎給我們一個機會, 也有交代我們絕對不要提支持」、「劉茂羣議員確實這麼指 示(恭喜他們當選該社區棟委,祝他們端午節快樂,並尋求 服務的機會),且她還在辦公室特別告訴我,不要對他們講 任何支持或選票的事,我們單純是要恭喜他們」、「劉茂羣 確實有這樣跟我說,他有交代我們不需要去講選舉,只是當 選恭賀、恭喜端午節,我個人都會跟他們提到服務的事」等 語大致相符(見選他卷一第129頁至背面、第137頁背面、第 157頁背面、第162頁背面,卷三第36頁、第38頁背面)。倘 若被告劉茂羣有行賄之主觀犯意,則其在交代被告呂英蘭致 贈蘋果禮盒時,為何一再要求呂英蘭絕對不要提到選舉,並



強調僅係純粹表達祝賀當選陸光四村棟委之意?且在致贈蘋 果禮盒給當選該社區棟委之時,距離選舉時日尚有5個多月 之久,如被告劉茂羣有賄選之主觀犯意而未將之告知受贈之 人,致受贈禮盒之該社區棟委並未認知該蘋果禮盒係行賄之 對價,則是否能發生賄選之效果,即非無疑。故被告劉茂羣呂英蘭2人均辯稱其等並無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之主觀犯 意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㈣證人李正湘之證述部分:
①證人李正湘於桃園市調查處詢問(下稱調詢)筆錄雖記載「 我有收到蘋果禮盒,原因是說祝賀我們新當選該社區的管委 會委員,也拜託我們支持『票投劉茂羣』,呂英蘭是在107年6 月間,電話約我到八德陸光四村社區的中庭見面,呂英蘭1 個人送了1盒蘋果禮盒給我表示恭賀我連任該社區A5棟棟長 及管委會的修繕委員,也拜託我支持劉茂羣,我收下蘋果禮 盒就說謝謝,也說好,我會支持劉茂羣」(見選他卷二第3 頁)、惟經原審勘驗李正湘107年10月30日調查站之訊問光 碟內容(見原審卷三第402至405頁,詳見附件),其中:李 正湘答:「他(指呂英蘭)跟誰接觸我不知道,但是我是有 收到蘋果,就是議員委託她,就是說恭喜我們擔任這一任的 委員」,(調查員問:也拜託我們支持票投劉茂羣啦,這禮 貌客套話一定會講嘛,對不對?),李正湘答:「對」,( 調查員問:原因是說祝賀我們新當選該社區的管委會委員, 也拜託我們支持票投劉茂羣?),李正湘答:「對」,(調 查員問:也拜託你支持票投劉茂羣?)李正湘答:「沒講這 句話,就說支持,支持劉茂羣」,(調查員問:「好好好, 好啦,也拜託我支持劉茂羣啦」),李正湘答:「對啦」, (調查員問:「沒有講說票投?」),李正湘答:「那個時 候還那麼早」(見原審卷三第402至404頁),故依上開勘驗 內容,證人李正湘雖有在調查員以「也拜託你支持票投劉茂 羣?」時,有回答「對」云云,惟證人李正湘後來亦明確表 示「沒講這句話,就說支持,支持劉茂羣。」是依勘驗結果 ,證人李正湘之證述內容,並無調詢筆錄所載之『票投劉茂 羣』等語甚明,且核與證人李正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 收受本件禮盒時呂英蘭沒有跟我講『票投』劉茂羣,我在調查 局對調查員第一、二次問話講「對」是因為我確實被調查員 嚇到唬住了,在後來問我第三次之後,我就覺得調查員問話 有點誘導性問話,我就跟他講呂英蘭沒有跟我講『票投』劉茂 羣這句話」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四第76至78頁)。證人 李正湘之調詢筆錄既係被告以外之人之書面陳述,且有上開 與勘驗內容不符之處,是證人李正湘調詢時供證之前詞,有



嚴重瑕疵,自不得遽將該證述作為論罪之依憑。 ②再證人李正湘於偵訊時證稱:「(你前兩次當選時,劉茂羣 議員有無透過助理贈送你相類似物品?)沒有、只有這一次 」、「(你於擔任八德區陸光四村社區委員期間,除了上開 禮盒外,每逢節慶是否還有收上相類似物品?)沒有。但我 收到蘋果禮盒也沒有覺得奇怪,一方面我剛上任,一方面當 時是端午節,想說應該是端午禮盒」、「(先前劉茂群議員 有無送過禮品?)沒有,只有這一次」云云(見選他卷二第 12頁);惟於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時改以證稱:「105年及1 07年當選的這兩次都有,是劉茂羣贈送水果禮盒給我,他送 這個水果禮盒給我們是說要祝賀我們當選;上一任當選我有 收到禮盒,當選的主委李國安說既然當選了大家去祝賀一下 ,就邀請我們當選的委員去他開設的居酒屋吃飯,席間劉茂 羣也有到場,當時劉茂羣就有送我們葡萄禮盒」等語(見原 審107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卷宗影卷〈下稱選字第9號民事卷〉 第74頁、第7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至少擔任過 兩屆棟委,其他屆好像也有收到劉茂羣祝賀當選的禮品,好 像是105年那一屆,我們是大家委員自費聚餐,李國安當選 主委的那一屆我們去聚餐,去他自己開的餐廳520聚餐,用 餐完之後,我們到樓下,我記得李國安說這是劉茂羣議員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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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