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7號
TPDV,109,司執消債更,7,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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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雨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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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毓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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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詹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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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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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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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裁定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 任職於東區眼鏡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1 ,786元,有東區眼鏡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又名下 除台灣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11,190元、南山人壽保單預估 解約金為34,173元外,無其他財產,有台灣人壽、南山人壽 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 ,827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31,544元,清 償成數3.3%(計算式:1,827×72=131,544;131,544÷3,980, 754=3.3%),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 遵期表示不同意(債權比例89.47%),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 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31,544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 處分所得45,360元【計算式:(21,786-19,896)×24=45,36 0】;另其名下僅有台灣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11,190元及南 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34,173元,共計45,363元,堪認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20,406元,即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依據強 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所計算之標準(臺北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7,005元之1.2倍數額即20,406元),無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1,786元,扣除必要支出20,406元,每月 餘額為1,380元,加計保單預估解約金45,363元分72期攤還 ,債務人提出1,827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九成 (計算式:1,380元×0.9+45,363元×0.9÷72=1,809元),債



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之規定,足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債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 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 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 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1,827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980,754元;本金:1,656,557元。 3、清償總金額:131,544元。 4、總清償比例:3.3﹪;本金清償比例:7.94%。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3,477 11.39% 208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8,218 78.08% 1,427 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19,059 10.53% 192 合計 3,980,754 100% 1,827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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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區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