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915號
TCDV,109,司促,17915,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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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張惠美即張國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國基即張國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國孝即張國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國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國卿
  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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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