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鈺琇即顏淑貞
關 係 人
即 保證人 彭秀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日以一0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所定一0九年五月十五日之履行期限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五日開始接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按期履行更生 方案,惟因新型冠狀疫情玫使收入銳減、生活陷入困境,為 此聲請暫緩履行自民國(下同)109年5月至110年2月之更生方 案繳款,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3月20日以105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 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永順旅行社有 限公司勞資雙方合議減少工時及工資協議書、輪班表、新竹 縣湖口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 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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