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08號
PCDV,109,司聲,408,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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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禹 
代 理 人 羅名威律師
      王裕文律師
相 對 人 趙錦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七一一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仟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20,000,0 00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 因108年度司裁全字第711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 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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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