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02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王聖瑋即阿瑋鵝肉王
債 務 人 王國龍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
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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