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02號
PCDV,109,司促,22402,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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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02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王聖瑋即阿瑋鵝肉王




債 務 人 王國龍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
  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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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