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高樂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 上訴人 謝奕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奕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萬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360 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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