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660號
CYDV,109,繼,660,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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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李易修 

      李佳徽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聲 請 人 劉睿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宜亭 

      劉璟微 

聲 請 人 李奎德 


      李奎樟 

      李佳誼 

      李佳憶 

      李玉好 

      李玉燕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羅淑娟李易修李佳徽劉睿玴李宜亭李奎德李奎樟李佳誼李佳憶李玉好李玉燕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劉璟微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晉寬之配偶、子女、女 婿、孫子、兄姊,為合法繼承人,李晉寬於民國109年4月18



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 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 1138條所明定。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 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 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 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 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 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經查 :
(一)被繼承人李晉寬(男,58年2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0鄰○○路00 巷00號)於109年4月18日死亡,聲請人羅淑娟李易修李佳徽劉睿玴李宜亭李奎德李奎樟李佳誼、李 佳憶、李玉好李玉燕為被繼承人李晉寬之配偶、子女、 孫子、兄姊,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羅淑娟李易修李佳徽劉睿玴李宜亭李奎德李奎樟李佳誼李佳憶李玉好李玉燕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二)聲請人劉璟微為被繼承人李晉寬之女婿即聲請人李宜亭之 配偶,依法非屬被繼承人李晉寬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 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劉璟微既無繼承權,其 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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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