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789號
TPEV,109,北補,789,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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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郭上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應安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1,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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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