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304號
TYEV,109,桃補,304,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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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李姿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8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6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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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