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1248號
TPSV,107,台聲,1248,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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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Street Fort Louis, Mautitius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393, Singapore 916414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指定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同上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oor 1 Sheikh Zayed Road, Dubai UAE
聲 請 人 謝諒獲
          393, Singapore 916414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Naval Zona Calacoto, La Paz, Bolivia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261, Singapore 916414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強制
執行聲請停止執行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248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所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 149



條第1項第3款、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在外國,惟其地址尚非明確,經囑託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外文部函、外交部法律條約司函、駐南非代表處函、駐新加坡代表處函、駐祕魯代表處函、駐法國代表處函、駐杜拜辦事處函、駐奈及利亞代表處附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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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