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9年度,92號
CYEV,109,朴簡,92,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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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洪美香 
      洪景輝 
      洪萬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 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 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原告向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之 適格無欠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亦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就特定 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 者,謂之當事人適格,或稱為正當當事人;雖非法律關係之 主體,如就該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管理權、處分權者, 其當事人即為適格。
二、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1151條 、第82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 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 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 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 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 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裁判意旨參照)。再 者,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 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參照)。三、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3人為共同被告,然依本院依職權調



閱被繼承人洪郭錦菊所遺財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及遺產 清冊與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依上開移轉登記資料觀之,除被 告洪美香洪景輝洪萬山外,被繼承人洪郭錦菊尚有其他 繼承人,本院復於109年5月14日發函通知原告到院閱卷,並 於文到10日內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更正書狀,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原告已 於109年5月18日收受上開函文,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仍僅以洪美香洪景輝洪萬山 為被告,而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本件原告起訴為當事人 不適格,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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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