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9年度,3565號
TPPP,109,澄,3565,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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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65號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朝塘  臺南市政府秘書處處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朝塘申誡。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李朝塘 臺南市政府秘書處處長,比照簡任第13職等貳、案由: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前局長、秘書處處長李朝塘於107 年12月25日至109年2月14日任職期間,兼任名人預拌混凝土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 定,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一、被彈劾人李朝塘自107年12月25日獲聘擔任臺南市政府農業 局局長,至109年1月1日擔任該府秘書處處長迄今,比照簡 任第13職等年功俸3級人員支給待遇【附件1,第2、9、10頁 】。惟查據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5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 00號函資料顯示,李朝塘於擔任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前, 已擔任其直系親屬負責之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名人公司)監察人,任期自107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 日止,持有股份數0【附件2,第55、57頁】。然其於107年1 2月25日擔任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後,未辭去該公司監察 人職務,迄至臺南市政府於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 ,發現其公司監察人身分,李朝塘始於109年2月14日辭去該 兼任職務,並經核准變更登記在案【附件2,第61、63頁】 。是以,被彈劾人李朝塘自107年12月25日至109年2月14日 擔任公職期間,兼任名人公司監察人情事,可堪認定。二、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9年4月28日南區國稅局 新化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資料,名人公司107年及1 08年各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千餘萬 元至3千餘萬元不等,申報銷售額合計為190,444,271元及18 3,634,708元,足見該公司於李朝塘兼職期間持續營業中【 附件3,第66-78頁】;名人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 細及分配盈餘表,投資人(股東)查無李朝塘【附件3,第8 8頁】;李朝塘「107年度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查無名人公司給付之薪資、營利所得等各類所得



【附件3,第97-99頁】。名人公司分別於107年3月29日、10 7年4月11日及109年2月1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皆查無李朝 塘出席會議紀錄【附件2,第52、58、64頁】。三、被彈劾人李朝塘於本院詢問時之陳述略以【附件4,第101-1 02頁】:
(一)名人公司董事長是我兒子,當初是我女兒當監察人,她之後 因當公職人員,所以才會換我當。我沒有參與公司任何營運 業務亦無領取酬勞與盈餘分配,且未持有公司股份。(二)(問:臺南市政府提供的兼職調查表、權利義務彙整表都有 您的簽名。如何給您資料的?有無口頭講解?)疏忽掉了, 太忙了,我當農業局局長1年1星期時間都沒有放過假。簽收 時就放在桌上,事實上是忘記了當監察人這件事。(三)就印象所及,名人公司沒有與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業務往 來。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 ,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此立法意旨係以公務員 兼職即有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之虞,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 結果為必要,是只要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規定,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 之信譽,而應受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 68號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04號判決參照)。二、復按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 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 人,否則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 規定。」
三、被彈劾人李朝塘雖稱係因公務忙碌而疏忽兼任監察人一事, 然查其於107年12月25日及109年1月1日均於「公務員經營商 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簽名具結「未擔任」監察人,且於10 7年12月26日及109年1月3日亦簽收領取「本府政務人員權利 義務彙整表」乙份,經審視該等文件就經商之禁止及兼職等 相關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內容及注意事項,列有詳盡說明【附 件1,第14-41頁】。被彈劾人李朝塘既兩度簽署上開文件, 理應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有所認知。
四、按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 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



此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 度鑑字第13631號議決書可資參照。被彈劾人李朝塘雖「未 支領報酬、未實質參與公司經營」,亦僅得作為懲戒處分輕 重之參考,尚無法免除違法之責。
綜上,被彈劾人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前局長、秘書處處長李朝塘於107年12月25日至109年2月14日任職期間,兼任名人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其行為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有懲戒之必要,衡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68號判決及107年度鑑字第14204號判決,足認其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附件證據(均影本、各一件):
1.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23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送 書)及109年4月29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補充資料 )。
2.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5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 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9年4月28日南區國稅局新化 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4.李朝塘接受本院詢問筆錄。
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9年5月7日南區國稅局新化 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朝塘於107年12月25日任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局 長,嗣於109年1月1日改任該府秘書處處長迄今。被付懲戒 人經臺南市政府依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發現其 於任職期間擔任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人公 司)監察人,但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相關之職務報酬 。嗣經查悉後,被付懲戒人已於109年2月14日辭去該兼任職 務,並經核准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23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 00號函附銓敘部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資料、臺南市政府10 9年5月5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名人公司變更登 記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9年4月28日南區國稅 局新化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名人公司107年度營利 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資料、被付懲戒人107及108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等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 並未提出答辯,據其於移送機關詢問所述,並未否認上情, 僅表示係因公務忙碌而疏忽兼任監察人一事,有詢問筆錄在 卷。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 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 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 ,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 ,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 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 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邵燕玲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蘇振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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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