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959號
SJEV,109,重簡,959,202006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59號
原   告 蔡麗娜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通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洪文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洪文通之繼承 人洪崇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 省略)暨按繼承人之姓名更正起訴狀之記載,並依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洪文通簽立之借據或其他足以證明借款之證據。三、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