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3年度,25號
TYDV,103,亡,25,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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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謝安翔 


相 對 人 黃鄧銀妹(亡)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 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案由欄關於「宣告陳爾鑫死亡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黃鄧銀妹死亡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案由欄關於相對人之姓名誤繕,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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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