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599號
KSEV,109,雄簡,599,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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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徐願芬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心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130 號),本院於
民國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從事尿布代購之業務,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1月10日 前某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自由加入之Facebook社團上, 張貼得代購尿布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藉由網際網路傳播工 具施用詐術,致原告瀏覽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 時 間,在不詳地點,將附表編號1 之款項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 戶之方式,交付予被告。被告嗣又明知其並無從事奶粉、營 養品、禮券、日本代購、投資基金等相關業務,承前詐欺之 接續犯意,再於附表時間,以電話、LINE方式私下與原告聯 絡,以佯稱:伊可以幫忙代購奶粉、尿布、營養品、新光三 越百貨禮券、日本代購;且因投資基金急需資金、如要取回 基金,解約需給付利息云云等詳如附表之方式施用詐術,致 原告陷於錯誤,陸續再於附表編號2 至32所示之時間,在不 詳地點,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之方式,交付附表編號2 至 32款項。嗣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曾依約定內容給付,始知 受騙。被告上開詐騙犯行,業經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19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判刑確 定在案。而被告事後僅返還新臺幣(下同)19,000元,原告 尚受有445,800 元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5,80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8 年度偵字第238 號簡易判決處刑書、翻拍照片、存款收 執聯、存摺內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 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1 、3 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應係促使 本院為職權之發動。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於審理期間,亦無其 他必要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併此敘 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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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匯款依據出處 │被告之詐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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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11月10日 │4800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代購尿布 │
│ │ │ │細表翻拍照片(新│ │
│ │ │ │北他字399 號卷29│ │
│ │ │ │頁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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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5月27日 │5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營養品 │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33頁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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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6月14日 │54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尿布 │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28頁上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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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年6月10日 │48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29頁上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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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7月3日 │48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33頁上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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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7月20日 │7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30頁上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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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7月20日 │32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尿布 │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30頁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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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8月29日 │1萬2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本商品代購│
│ │ │ │匯款單翻拍照片(│ │
│ │ │ │新北他字399 號卷│ │
│ │ │ │31頁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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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9月6日 │1 萬2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日本商品代購│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31頁上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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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年9月10日 │43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日本商品代購│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32頁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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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年11月13日 │1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尿布、奶│
│ │ │ │片(新北他字399 │粉 │
│ │ │ │號卷28頁下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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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年7月28日 │78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
│ │ │ │片(新北他字399 │ │
│ │ │ │號卷32頁上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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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6年8月28日 │7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禮券 │




│ │ │ │片(新北偵字 │ │
│ │ │ │19558 號卷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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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6年8月28日 │7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禮券 │
│ │ │ │片(新北偵字 │ │
│ │ │ │19558 號卷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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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6年10月14日 │1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借款轉匯給朋│
│ │ │ │片(新北偵字 │友 │
│ │ │ │19558 號卷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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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6年10月14日 │6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借款轉匯給朋│
│ │ │ │片(新北偵字 │友 │
│ │ │ │19558 號卷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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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6年10月25日 │2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23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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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6年11月28日 │1萬5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24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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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6年11月28日 │5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25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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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6年11月30日 │1萬8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27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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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6年12月1日 │2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28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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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6年12月6日 │2萬4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45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29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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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6年12月6日 │2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45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30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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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6年12月8日 │3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48 萬元基金 │
│ │ │ │片(新北偵字 │解約須支付利│
│ │ │ │19558 號卷31頁)│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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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6年12月11日 │4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假立借據稱可│
│ │ │ │片(新北偵字 │取回投資款項│
│ │ │ │19558 號卷32頁)│,後持以憑索│
│ │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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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6年12月11日 │4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假立借據稱可│
│ │ │ │片(新北偵字 │取回投資款項│
│ │ │ │19558 號卷33頁)│,後持以憑索│
│ │ │ │ │利息 │
├──┼───────┼───────┼────────┼──────┤
│27 │106年12月14日 │2萬5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假立借據稱可│
│ │ │ │片(新北偵字 │取回投資款項│
│ │ │ │19558 號卷34頁)│,後持以憑索│
│ │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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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6年12月18日 │35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基金解約利息│
│ │ │ │片(新北偵字 │手續費 │
│ │ │ │19558 號卷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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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6年12月23日 │1萬5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保證人費用 │
│ │ │ │片(新北偵字 │ │
│ │ │ │19558 號卷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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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6年12月20日 │2萬7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買禮券 │
│ │ │ │片(新北偵字 │ │




│ │ │ │19558 號卷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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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6年12月20日 │4萬3000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買禮券 │
│ │ │ │片(新北偵字 │ │
│ │ │ │19558 號卷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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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6年12月25日 │1萬元 │郵政匯款單翻拍照│買禮券 │
│ │ │ │片(新北偵字 │ │
│ │ │ │19558 號卷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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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46萬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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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