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國簡字第7號
參 加 人 張燕寧
張雅荃
綠川里綠地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參 加 人 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參 加 人 綠川里823雨災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等與被告行政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聲請就原告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等與被告 行政院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1,000 元,爰依前揭規定,限各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