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29號
KSHM,109,聲,729,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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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美瓊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瓊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選上訴字第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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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