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穎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梁芷綾
陳義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梁芷綾、陳義昌間因確認抵押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99,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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