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9年度,5號
TPDV,109,破,5,2020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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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欽
代 理 人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健身房生意,因市場競爭與 成本過高,導致入不敷出,而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決議解散 並報請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而聲請人迄今仍積欠如附 表1所示之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844萬8,915元,惟聲請人 僅有如附表2所示之債權263萬7,794元、現金存款916元及如 附表3所示之其他動產殘值11萬3,620元等剩餘資產,是聲請 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爰依法聲請宣告准予聲請人破 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 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 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 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 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 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 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 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 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 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 台抗字第77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 按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 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保局對於雇主 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 清償;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對於雇 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 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56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 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 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 ,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 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 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迄今積欠如附表1所示之債務844萬8,915元,而 負債已大於資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乙節,業據其提出 資產負債表、全年度損益表、統一發票、應收帳款對帳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板信商業 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 署)全民健康保險欠費明細表暨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下稱勞保局)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轉帳傳票、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 書、應收股東往來對帳單、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債權相關證 明函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79 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9頁至第168頁),是聲請人主 張其資產已無法清償其債務等情,應堪認定。
㈡至聲請人固主張其對如附表2所示之債務人享有如附表所示之 債權共計263萬7,794元,然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均已為解散 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且該 等債務人亦已表明無力償還(見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8頁) ,是聲請人縱對如附表2所示之債務人享有債權263萬7,794 元,惟該等債權是否確能收取,顯屬有疑。又聲請人主張其 仍有如附表3所示之其他動產殘值11萬3,620元云云,然該數 額僅為一估算值,且均為已使用之健身器材,是否得如數售 出變現,亦非無疑。依此,聲請人現存資產中,僅有現金存 款916元堪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以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 則破產程序約需2年始能終結,倘本件以2年計算,上開存款 金額是否足以支應其所應支出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再加上支付 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財團費用,實有 疑義。
㈢再者,聲請人雖截至109年5月14日止已無滯欠稅款,然其仍 積欠健保署108年7月滯納金1,626元及同年9月至109年3月保 險費12萬9,020元(滯納金另計)、勞保局108年9月及108年11 月至109年3月勞工退休金8萬4,413元(上開未繳勞工退休金 之滯納金另計,自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



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1倍為止) 、108年10月至109年3月間保險費暨墊償提繳費6萬8,105元 (其中6萬7,935元為優先債權、170元為普通債權,上開未 繳保險費之滯納金另計至保險費繳納日之前1日止,每逾1日 加徵其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等情,有健保署1 09年5月6日健保北字第1090006014號函、臺北國稅局大安分 局109年5月14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1090454891號函、勞保 局109年5月14日保退二字第10913087620號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41頁至第251頁),又聲請人亦自陳其另積欠其員 工許晉耀蔡佩樺資遣費2萬3,037元、4,070元,是依前揭 規定,聲請人積欠之債務中,至少有31萬101元屬優先債權 ,則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可供形成破產財團之資產,自不足以 清償前揭優先受償債權,若再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前述 破產財團之相關費用,勢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造成 優先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 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 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1: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清冊 編 號 債權人名稱 種類(發生原因)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應付租金(每月租金) 45萬4,818元 無 2.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保全費) 2萬6,400元 無 3. 盛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服務費用) 6,825元 無 4. 集品音響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服務費用) 1,115元 無 5. 一乙今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客車租賃) 2萬1,018元 無 6. 富毅電器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服務費用) 800元 無 7.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42萬1,107元 無 8.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30萬1,500元 無 9.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京華城營業處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9萬8,400元 無 10. 運漢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6萬2,000元 無 11. 動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2萬1,000元 無 12. 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81萬1,800元 無 13. 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5,700元 無 14. 全面崴創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8萬4,000元 無 15. 瑜珈勁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65萬9,000元 無 16. 動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26萬6,158元 無 17. 台灣運動健身產業協會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4萬元 無 18. 威克特國際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萬1,000元 無 19. 全面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560元 無 20.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應付費用(健保費及滯納金) 8萬2,102元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5月6日健保北字第1090006014號函所示,聲請人尚積欠108年7月滯納金1,626元及同年9月至109年3月保險費12萬9,020元(滯納金另計),合計13萬646元。 2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應付費用(保險費滯納金) 5萬8,573元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14日保退二字第10913087620號函所示,聲請人尚積欠: 1.108年9月及108年11月至109年3月勞工退休金8萬4,413元(上開未繳勞工退休金之滯納金另計,自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1倍為止),該單位仍提繳生效中,後續之勞工退休金將按月另行核計。 2.108年10月至109年3月間保險費暨墊償提繳費6萬8,105元(其中6萬7,935元為優先債權、170元為普通債權,上開未繳保險費之滯納金另計至保險費繳納日之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該單位仍加保生效中,後續之保險費將按月另行核計。 2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應付費用(勞工退休金及滯納金) 3萬7,485元 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應付費用(營業稅) 4萬4,220元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9年5月14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1090454891號函所示,截至109年5月14日止,聲請人已無滯欠稅款。 24. 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往來(資金週轉) 390萬1,395元 無 25. 濰薪工程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修繕及保養費) 850元 無 26. 陳盈凱 應付費用(員工代墊款) 2,982元 無 27. 許晉耀 應付薪資(資遣費) 2萬3,037元 無 28. 蔡佩樺 應付薪資(資遣費) 4,070元 無 合計844萬8,915元(經本院函詢編號20至23之債權人後,左列金額應更正為850萬9,699元)
附表2: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清冊 編號 債務人名稱 種類(發生原因) 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金額 (新臺幣) 1. 從這裡出發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251萬6,494元 2. 圓昇運動顧問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2萬9,000元 3. 圓心體能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萬2,000元 4.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8萬300元 合計263萬7,794元                             附表3: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動產清冊 編 號 名 稱 單位 原始購買價格(新臺幣) 數 量 原始總金額 (新臺幣) 1. 女槓 支 6,150元 1 6,150元 2. 競技用槓片(5KG) 片 1,725元 3 5,175元 3. 競技用槓片(10KG) 片 2,400元 2 4,800元 4. 競技用槓片(15KG) 片 3,038元 2 6,076元 5. 競技用槓片(20KG) 片 3,600元 2 7,200元 6. 包膠配重片(1.5KG) 片 345元 2 690元 7. 包膠配重片(2.5KG) 片 450元 1 450元 8. 包膠配重片(1.25KG) 片 287元 1 287元 9. 包膠配重片(5.0KG) 片 1,150元 3 3,450元 10. 快速卡扣 個 225元 2 450元 11. 划船機 台 2萬4,000元 1 2萬4,000元 12. TRX 組 6,000元 2 1萬2,000元 13. 滾筒(彩色) 個 233元 6 1,398元 14. 瑜珈墊(薄) 條 218元 8 1,744元 15. 齊眉棍 支 350元 2 700元 16. BOSU球 組 2,800元 3 8,400元 17. 彈力球 顆 100元 2 200元 18. VIPR 組 1萬2,000元 3 3萬6,000元 19. 置物架 個 2,000元 2 4,000元 20. parabell 個 3,000元 5 1萬5,000元 21. porbar 袋 1,000元 3 3,000元 22. slide mat 個 2,000元 1 2,000元 23. parabell架 個 3,000元 1 3,000元 24. 拳套 對 300元 2 600元 25. 彈力帶 個 50元 8 400元 26. 音響 個 8,000元 2 1萬6,000元 27. 滅火器 個 800元 3 2,400元 28. 閉路電視 個 300元 5 1,500元 29. ikea無門木櫃 個 1,000元 1 1,000元 30. 方形沙發 個 2,000元 3 6,000元 合計17萬4,070元(聲請人主張殘值為11萬3,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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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京華城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乙今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漢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從這裡出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心體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面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面崴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克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品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濰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毅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京東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