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33號
TPDV,109,司促,9233,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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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淑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胡淑華已於民國100年3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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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