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57號
TPDV,109,司促,8557,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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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永靖(即楊秀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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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