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涂俊光即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火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應補正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同意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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