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09號
TPDV,109,司,109,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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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凃俊光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凃俊光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選任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 提出保管簿冊文件明細清單、聲請人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對人民國109年2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 事錄暨簽到簿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3頁),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7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審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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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