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45號
TPDV,109,勞執,145,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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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林士紘
相 對 人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1、2項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出差津貼新 臺幣42,559元之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出差費用勞資爭議,於民國 108年11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 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出差津貼 新臺幣42,559元,並應於108年12月5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 帳戶。詎相對人逾期迄未給付等情,已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影本、聲請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 細影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給付義務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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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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