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67號
TCDV,109,除,167,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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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高樹鄉田子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蔡順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 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108年度 司催字第844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後,固已登載法院網站, 惟查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44 號公示催告卷內所附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支票發票日期為「民國108 年3 月29日」 ,前開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誤載為「108 年3 月27日」,而 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 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本件公示催告登 載之公告,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 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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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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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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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道心社會福│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08年3月29日│13,381元 │AM3998545 │ │




│ │利基金會林岱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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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