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何游素玉
相 對 人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 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訴字第216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何學能負擔百 分之一,餘由被告何游素玉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未支出任何訴訟費用,相對 人則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依前開說明,聲請 人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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