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85號
TCDV,109,司聲,485,202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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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何學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635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63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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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