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9年度,1048號
TCDM,109,中交簡,1048,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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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德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德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原記載「…飲用啤酒後 ,隨即…」等語部分,應予更正為「…飲用啤酒後,明知飲 酒後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 之安全,竟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隨即…」等語。
㈡理由部分:
1.核被告蔡德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37毫克,減低其駕車之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 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 危害性以媒體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竟仍於飲用啤酒後 ,於晚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危及往來人車之生 命、身體、財產安全,其犯罪所生危險程度非輕;兼衡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詳如速偵卷 第17頁、本院卷第13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091號
被 告 蔡德興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德興於民國109年4月14日1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公司內,飲用啤酒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40分許,行經臺中 市大里區西榮路與大明路交岔路口,因未打方向燈而為警攔 查,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 同日19時53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德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康淑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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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