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 債 權 人 凱泉生活家B棟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馬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債務人郭馬金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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