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52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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