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29號
TYDV,106,重訴,229,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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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瑞祥律師
被   告 錢冠宇 

      黃來財 

      宋介元(兼宋吳親妹之承受訴訟人)


      余莉玲 
      余莉華 
      余莉霞 
      余振俊 
      余健俊 
      陳美蘭 
      陳美玲 
      謝宋香蘭
      宋金蘭 
      宋秋羚 

      陳秀英 

      宋明桂  

      宋宣蓉 
      宋雨津(原名宋沛蓁)




      宋美珍 

      陳炎生 


      陳玲玲 


      許雙日 


      許金龍 


      許金珍 
      許瓊方 
      宋祿英 
      徐春香 

      簡宋秋香
      郭玉女 
      宋祺英 
      古玉嬌 

      涂宋靜惠



      魏宋靜梅



      廖南勇 

      廖克能 

      周國威 

      廖艷友 
      廖珠代 

      廖高玉 


      鍾漢芳 

      吳義湞 

      吳義焱 
      溫吳香 
      葉吳有妹
      林吳水妹
      程吳八妹

      金吳雪妹
      邱文雄 
      邱振平 

      邱宜君 


      宋慶明(宋吳親妹之承受訴訟人)


      宋祝銘(宋吳親妹之承受訴訟人)


      宋敏代(宋吳親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宋滿香(宋吳親妹之承受訴訟人)

      宋麗貞 
      宋麗妃 

      宋逢發 
      郭峯斌 
      宋秀珠 
      陳俊堯 
      陳俊碩 

      黃勝雄(兼黃簡双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采婷(兼黃簡双鳳之承受訴訟人)

      宋正偉 
      宋正堂 

      宋正光 
      宋正鈞 

      宋玉如 
      宋正輝 
      宋正泰 

      宋秀芝 


      黃耀穹 
      黃耀琴 

      鄭黃柔芬
      黃德芬 

      黃家家 

      鍾朝麒 
      鍾朝麟 
      鍾朝祥 

      鍾翠媛 
      鍾翠連 
      廖重丞 
      廖宮仕 
      廖貞音 
      周昱光 



      鍾莉娜 
      鍾秀蘭 
      鍾秀香 
      周政偉 

      張鏈滿(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蓉(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娥(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鳳(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員(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媚(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堂彬(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淳謙(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謙政(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張鈺謙(張吳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芊秀(葉蕭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葉洽隆(葉蕭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葉素華(葉蕭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林幸嫻(宋吳親妹之承受訴訟人)


      宋愷維(宋吳親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鐘漢芳」,應更正為被告「鍾漢芳」、「鐘莉娜」更正為「鍾莉娜」、「鐘秀蘭」更正為「鍾秀蘭」、「鐘秀香」更正為「鍾秀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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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