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下稱原告)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乙○○
(下稱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下午3時整於本院家事第27法庭(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審理後,於民國109年5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5月26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認有再開辯論、更新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