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358號
PCDV,109,司促,1735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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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楊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伍萬玖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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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