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張青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陸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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