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53號
CHDM,109,單禁沒,53,202005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號
),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以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裁
定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4
月17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3號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38條第1項關於違禁物沒收之規定,以該物具有違 禁物之性質,始得依該條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4492號刑事判決參照)。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包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均不得 製造、販賣或持有,此觀同條例第5條自明。是以,未經許 可所製造、販賣、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固屬刑法所 稱之違禁物無疑;反之,若係經許可而製造、販賣或持有, 或上開行為態樣下之槍砲未具殺傷力者,即難認係違禁物。三、經查:
(一)被告廖英熙怪怪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怪怪公司)負責人, 其公司主要業務即為生產提供生存遊戲之玩具槍(空氣動能 長槍),除內銷少量予國內經銷商外,大部分多為外銷,此 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之低動能遊戲用槍CNS標準資料、 低動能遊戲用槍之6mm彈頭CNS標準檢驗資料、怪怪公司提供 之出貨初速報告、出貨國外廠商外箱照片及出口報單資料附 卷可參(見105年度偵字第1331號卷〈下稱1331號卷〉第125 至266頁、第276-280頁)。而依前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 之「低動能遊戲用槍」國家標準(CNS總號12775、類號Z721 0)中「6.試驗方法」之「6.1低動能槍之功能試驗」中「6. 1.2試驗裝置」記載「6.1.2.1低動能氣槍之製造廠商操作說 明書」、「6.1.2.2符合CNS13043規定之彈頭及製造廠商建 議之推進氣體」等文字,扣案如附表所示槍枝,均為型號G9 6之空氣長槍,係以12公斤瓦斯瓶作為動能,及填入6mm塑膠 子彈作為使用方式,客觀上符合上開CNS國家規範,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確認。從而 ,扣案槍枝是否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違法製造、販賣之空 氣槍,並非無疑。
(二)況且,扣案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按該空氣槍供 生存遊戲所使用之標準,以扣案之12公斤瓦斯氣瓶壓力,發 射「金屬彈丸」測試3次,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7.5焦耳/ 平方公分,未超過射穿人體皮膚肉層標準之20焦耳/平方公 分,有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22日刑鑑字第1050074956號函附 之鑑驗報告1份附卷可參(見1331號卷第119頁),若測試之 彈丸係以原本使用規格之塑膠BB彈,其測試之單位面積動能 結果,依常理顯然更低。是若依照被告販賣該空氣槍所註明 之氣瓶壓力與塑膠彈丸判斷,扣案空氣槍並不具殺傷力。至 於內政部警政署原先就扣案空氣槍所為之鑑定(105年1月13 日刑鑑字第1048024164號、105年6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2份),雖均認為扣案空氣槍測試之單位面積動 能均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此係以與CNS標準不符、超過12 公斤瓦斯壓力之「金屬彈」為測試工具,其測試方式逾扣案 空氣槍一般使用方式,對槍枝容易造成危險,實不宜以超限 測試之結果作為該空氣槍有無殺傷力之認定。
(三)被告係依據低動能遊戲用槍CNS標準資料製造扣案之空氣槍 並提供予買家使用,且依據上開標準正常使用,該空氣槍在 正常使用下亦不具殺傷力,業如前述。故扣案空氣槍難認係 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難謂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鑑定結果 │ 備註 │
├──┼──────────┼─────────────────────┼─────────┤
│1 │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 │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即檢察官聲請書所稱│
│ │編號0000000000號) │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1mm、│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
│ │ │質量0.883g)最大發射速度為137.8公尺/秒,計│局於104年12月22日 │




│ │ │算其動能為8.38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 │扣得之該槍枝。 │
│ │ │29.7焦耳/平方公分。 │ │
├──┼──────────┼─────────────────────┼─────────┤
│2 │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 │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即檢察官聲請書所稱│
│ │編號0000000000號) │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2mm、│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 │ │質量0.895g)最大發射速度為123.2公尺/秒,計│民第二分局於105年6│
│ │ │算其動能為6.79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 │月1日扣得之該等槍 │
│ │ │24.0焦耳/平方公分。 │枝。 │
├──┼──────────┼─────────────────────┤ │
│3 │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 │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 │
│ │編號0000000000號) │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8mm、│ │
│ │ │質量0.893g)最大發射速度為139.3公尺/秒,計│ │
│ │ │算其動能為8.66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 │ │
│ │ │30.6焦耳/平方公分。 │ │
├──┼──────────┼─────────────────────┤ │
│4 │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 │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 │
│ │編號0000000000號) │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7mm、│ │
│ │ │質量0.895g)最大發射速度為140.9公尺/秒,計│ │
│ │ │算其動能為8.88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 │ │
│ │ │31.4焦耳/平方公分。 │ │
└──┴──────────┴─────────────────────┴─────────┘

1/1頁


參考資料
怪怪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