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59號
PTDV,109,司家補,59,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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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
聲 明 人 陳昱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燕 

 
法定代理人 陳富盛 

聲 明 人 楊竣智 

      楊竣華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吉安 

法定代理人 黃春凌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清來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清來之除戶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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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