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
聲 明 人 陳昱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燕
法定代理人 陳富盛
聲 明 人 楊竣智
楊竣華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吉安
法定代理人 黃春凌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清來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清來之除戶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