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53號
SLDV,109,消債清,53,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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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債 務 人 李鴻微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代 理 人 蔡維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俞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 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4.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7.債務人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如無新資料 則毋須重複)。
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
9.陳報名下所有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並提出 證明文件。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受扶養人陳吳寶琴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 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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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