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3號
SLDV,107,醫,3,2020051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何火木 
      何張碧霞
      何宗翰 
      陳淑真 
      何宗穎 
      何宗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林瑞青許育維
謝依君洪紫齡劉盈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二、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林瑞青許育維謝依君洪紫齡劉盈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何火木 新臺幣(下同)127 萬2,914 元、給付上訴人何張碧霞131 萬3,607 元、給付上訴人陳淑真254 萬1,155 元、給付上訴 人何宗翰137 萬8,930 元、給付上訴人何宗穎50萬元、給付 上訴人何宗燕50萬元,合計750 萬6,606 元(計算式:1,27 2,914+1,313,607+2,541,155+1,378,930+500,000+500,000= 7,506,60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023 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