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楊育昌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檢察官等上訴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943號
TPSM,109,台上,943,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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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楊育昌



      邱雅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楊捷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偉先


      劉智捷


      林秉璋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慎志」,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誤載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吳慎志」,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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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