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中瑋律師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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