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9年度,155號
GSEV,109,岡小,155,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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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莊金柱 
被   告 楊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0月26日9 時52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湖內區東方路由南 往北方向行駛,因未注意貨車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駛至該路段27號前時,不慎擦撞原告停放在該處,為訴外人 莊景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下稱系爭車 輛) ,致系爭車輛損壞( 下稱系爭事故) 。原告因此支出系 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 2,350 元,並因系爭車輛損 壞,無法從事運送飼料工作,損失營業收入8,000 元。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0,350元。
三、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營業損失請求人記載為俊昇飼料股份 有限公司,顯見原告並非實際受有損失之人,且原告亦非系 爭車輛車主,自不能請求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觀諸原告提出之俊昇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求償書( 見本 院卷第8 頁) ,其上記載求償人為俊昇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僅為代理人,原告自非上開營業損失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況系爭車輛係後視鏡、後視鏡架及照地鏡損壞,維修並非 不易,是否因此「無法運輸本司工作數天」,亦未見原告提 出任何佐證,當難認為有據。再者,系爭車輛車主為訴外人 莊景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存卷可參( 見本院卷 第15頁) ,則被告過失駕駛行為所致系爭車輛受損,應係車 主莊景澤之所有權受有損害,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亦應為系爭車輛車主莊景澤。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金額,因原告非系爭車輛車主,亦非上開營業損失之 受損害人,當非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應認其前 揭請求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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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昇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