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為中華民國國中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2257號
KSEV,108,雄簡,2257,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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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57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等人間請求「確認臺灣原住民族
聯邦民主共和國為中華民國國中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一頁第一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 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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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