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被 告 賢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洋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34,063元(即原告陳報
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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